长沙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系教务办
为了搞好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要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积极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源等。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要统一归口管理,各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四条有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危险物品需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要建立购置管理的规范,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申请购置危险品,需在计划申请单上加盖学校公章,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同时要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购买。
第六条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危险品购置、运输管理的规定。采购和提运人员要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与安全知识,掌握事故预防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法,确保安全。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对保管人员实施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各存放单位要积极配合市防疫站,做好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工作。
第八条严格化学危险物品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对剧毒、放射性物品要有领用单位领导签字和两个领用人签字,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同时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对购、用、剩、耗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用剩的数量及时退库。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按《长沙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67号)中的“三废”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危险品库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领用制度,制定安全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有关安全措施。发生失盗、短缺及其它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
第十条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人员和各级主管领导都应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分别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教发〔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