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生在校期间饮酒行为治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1 责任编辑:李素娟  来源: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工办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决定,自2019年3月起开展学生在校期间饮酒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一、专项治理

1.禁止学生在校期间在宿舍、教室、食堂、体育场馆等校园公共场所饮酒。

2.教育提倡学生校外聚餐不饮酒。严禁学生酗酒(过量饮酒)。

3.学生聚餐时,同桌用餐者负有相互监督、相互照料的义务,发现有因饮酒后出现身体不适的,应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并向辅导员老师报告。

4.严禁以学生团体名义组织学生集体赴校外聚餐。确因学习或工作原因,需要在校外集体用餐的,实行报批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校外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人。

二、违纪处罚

1.对校内有饮酒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有酗酒(过量饮酒)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酗酒(过量饮酒)后有寻衅滋事、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聚餐时酗酒(过量饮酒)、引发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聚餐召集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对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5.学生因饮酒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期间,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因酗酒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奖及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定资格。是学生干部的,除上述处理外,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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