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5 责任编辑:院教务办  来源:院教务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各实验室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废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生环院实验室危险废物领导管理机构

领导管理机构

长:鲁双庆、赵晨曦

副组长:刘臻、李素娟

员:刘琳琪、余取民、陈建荣、罗卓、许第发、唐建洲、雷敏

保管员:雷敏

下设二级机构

基础化学实验室:

组长:刘琳琪 成员:黄永平、罗金花

应化与功材实验室:

组长:罗卓 成员:刘迎新、 马楠

生物学实验室:

组长:陈建荣 成员:徐峰、刘芳、何志敏

环境工程专业实验室:

组长:余取民 成员:雷敏

环境光催化技术省重点实验室:

组长:许第发 成员:杨璐

生物省重点实验(水生动物营养与品质调控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和水生经济动植物品质调控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组长:唐建洲   成员:彭亮、周勇华

药用植物市工程中心

组长:赵晨曦 组员:刘琳淇、罗京花、唐伟卓

生环院实验室危险废物领导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 对本院各实验室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签订处置合同,并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处置转移手续。

2.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实习实训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4.负责对教学、科研经费购置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报账审批。

生环院实验室危险废物领导管理机构下设实施机构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安全管理及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标识及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负责对控制购置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台账。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及废物处理申报数据汇总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保管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 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2
、负责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3
、负责危险废物储存点的管理,如保管地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
、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5
、发生危险废物事故要及时上报,不能隐瞒事实,并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6、负责与危险废物保管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实验危险废物原则上应采用原试剂瓶或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容器进行收集,收集时应进行分类,避免不相容性的废物混装、固体液体废物混装;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在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

器上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登记单上标明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数量、类别、收集日期、实验室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九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职能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

第十条 产生感染性废物的单位应对感染性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任何污染材料未经消毒去污染不得移出实验室。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并加以标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于学校集中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当日指定时间段内将危险废物送至收集点。

第十三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各相关单位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要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不得存放在无人看管的过道、楼梯间等地方。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相关规定预处理后,保证安全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

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4.实验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物,应按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物的标准操作规程处理,移交前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登记与转运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登记制度,由专人填写危险废物登记台帐,建立处置档案(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实验室名称、负责人、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转运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危险废物登记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收取危险废物时,管理人员需核对《登记表》上的信息、提示标识以及回收桶外包装,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收取。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危险废物转运过程的安全,转运前检查回收桶的密封性,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或泼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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