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试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为了保证实验室安全正常运转,特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防范方面制定如下几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日常的消防意识教育,实验进行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严防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行,对大功率电气线路应进行重点防范。
第二条 加热易燃试剂时必须用水浴、油浴、沙浴,或用电热套,绝对不能使用明火。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沸,进行加热操作或易爆操作时,操作者不得离开现场,确保杜绝无火灾事故发生。
第三条 负责实验室防火安全工作的干部定期组织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对本实验室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必须增加、更换、调整和维修的灭火器材。
第四条 在给学生上第一次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必须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 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不能放置在木质工作台上。 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或使用的易燃化学危险物品,不得随意摆放。
第六条 实验中出现任何不正常现象,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恢复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室钥匙要有实验室工作人员专人保管,实验期间指导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所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放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九条 实验室内因各种原因发生火灾、污染和中毒事故时,实验人员必须立即进行现场人员疏散,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火情严重时,要立即拔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各室安全负责人及时会同校保卫科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在实验楼的每层楼道放干粉灭火器,且由学校保卫科每年检查更换,并负责对人员进行灭火器的使用培训;每层楼道外配备消防水管箱和灭火器具箱。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每一种物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反应混合物的成分,使用物质的纯度,仪器结构(包括器皿的材料),化学反应的条件(温度、压力),并且应使激发爆炸的因素—火种、热体等远离工作地点。
第十三条 点燃可燃性气体或将气体通入需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通入可燃性气体一段时间,将空气排出,然后再加热。
第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只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准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量。对以爆炸性物质,使用带磨口塞的玻璃瓶是非常危险的(关闭或开启玻璃塞的磨口就可能成为爆炸的原因),必须用软木塞或橡胶塞,并保持充分清洁。
第十五条 易燃化学药品按照要求分类存放于危险品仓库,由实验室保管员负责管理。实验技术人员领用易燃药品时,先计算用量,做到尽可能定量领用;实验完成后,将多余药品退回仓库保管。使用钢瓶时严格按照要求分类放置,使用前检查是否漏气,使用后关好总阀。实验室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 对各实验室的贵重、精密、实用仪器应有专人管理,且对实验室安装牢不可破的铁门,对重点保护仪器应集中统一保管,每学期结束应对各实验室的防盗工作落实到人,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七条 每天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实验室水、电、气关闭情况,下班之前关好每个实验室门、窗。有防盗门的锁好防盗门,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对实验室重点场所的管理要与相关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重要实验室公用设施要指定专人看管,严防其他人进行蓄意破坏,对电气线路、水路、气路要进行重点防范,杜绝人为的破坏。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室全部装防盗锁;学生试验或教师科研使用大型仪器必须在仪器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且做好使用记录,认真记录开机前后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