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6 责任编辑:教研教改办  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46)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改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学校负责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上报推荐、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负责制订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各学院、教学部(以下统称学院)负责制订本单位教学改革研究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本科生教育、高等继续教育以及教学管理等有关学校发展的各个方面,具体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学校评审项目、社会资助项目、委托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1)学校评审项目。这类项目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限额指标,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评审确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2)社会资助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教育厅根据出资数量和出资单位意愿,在学校限额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3)委托研究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教育厅根据全省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者的学科专长情况,委托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进行研究和改革实践。

4)自筹经费项目。这类项目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集项目研究经费,研究项目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第五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由学校按照《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组织。学校依据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当年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一步明确当年学校评审项目的选题范围或选题重点。

第六条 长沙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其中省级教改项目自动立项为校级重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在项目组申请后,按二级单位审核、学校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七条 长沙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统一布置。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中长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规划,确定好项目研究年度计划。

第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人必须是本校在编在岗教育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主持人已承担省级或校级教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主持申报该类别的教改项目。项目主持人在课题结题两年内(含两年),不得主持申报该类别的教改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学校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教学改革项目,采取不同的评审方式。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的学校评审项目的遴选确定、社会资助项目的择优推荐,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遴选学校评审项目的上报名单以及社会资助项目的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级教改项目管理机构。

2)长沙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推荐,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选题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

2)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切实有效。

3)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与改革相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4)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应为教授,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议专家组一般由57人(含7人)组成,专家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 对由学校遴选确定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学校评审项目、由学校推荐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社会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学校在上报省教育厅前进行公示;对校级教改项目评审结果,学校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公布项目立项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四条对正式立项的省级教改项目,学校予以每项项目20000元的经费资助,从“湖南省高校学科(专业群)建设经费”中列支。对校级一般项目,学校予以每项5000元的经费资助,从学校教学经费中列支。校级重点项目由于已被立项为省级教改项目,不单独再给予资助经费。资助经费分两批下拨,在项目正式立项时下拨50%的资助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余下50%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主持人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应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与纪律。

1)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支出。

2)学校财务处和教务处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2)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八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学校组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学校组织专家认真审核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研究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本科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4,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经学校同意。

2)变更项目主持人,须经原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校级项目报学校批准,省级项目变更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教改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中期检查两次不合格或者结题验收两次暂缓通过;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4)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每次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同时开展已立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省级项目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接受结题验收检查。其中,省级自筹经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学校组织,学校将结题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报告。校级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并正式下达通知公布结题验收结果。

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实践方案、效果评价、社会反响等。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上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要根据项目的类型达到相应的条件。所有项目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申报计划完成了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教改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成果,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预期成果相符,校级一般项目,一般要求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教育类期刊上发表1篇(本)以上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著作);经费开支合理合规。省级各类项目结题的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评审重点审核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情况、实际效果、示范意义、推广价值。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题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项、暂缓通过、撤销立项。暂缓通过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再次提交验收结项申报。项目验收结题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项目到期未结题的,经申请可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的,撤销立项资格,个别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的,要酌情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长沙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日起实施。原《长沙大学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长大教字[2002]90号)、《长沙学院关于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经费配套暂行办法》(长大发[2005]3号)同时废止。

0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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